各地级以上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指导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水平,发挥其对县(市)域镇、乡、村庄规划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引导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我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划工作目标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乡村空间、资源、设施和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县(市)域内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的依据,也是实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直接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指导辖区各县(市)依据其县(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完善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力争至2018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各市辖区若需编制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的,可参照《指引》执行。
二、规划编制和审批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作为县(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单独编制,由县(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修编的,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可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已编制总体规划、但乡村建设规划不完善的,应参照《指引》单独修编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本轮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当按照整县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思路,坚持目标与问题导向相结合,重点制定落实乡村建设决策的5年行动计划,并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一并实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
《指引》是规范和指导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的重要技术文件,请各地组织各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认真学习、研究,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理念,树立以建设决策先行的乡村规划意识。各地要积极指导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指引》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整县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思路,抓紧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和成果审核等工作,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市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进展等工作情况报送我厅村镇建设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径向我厅村镇建设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8日
(联系人:黄卓,联系电话:020-83133686,传真:020-83133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