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及市政府《印发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285号)规定,设立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提升和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适合我市建筑节能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标准规范制定和新技术的应用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能等)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低能耗、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的项目;
(二)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课题)、标准、规程、标准图集、技术规定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下简称标准编制);
(三)市属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调查统计、能效检测标识;
(四)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示范项目;
(五)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评审、宣传推广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主要扶持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 扶持方式: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各类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项目节能实际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的项目按项目节能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追加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二)科研项目、标准编制等项目按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市属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调查统计、能效检测标识项目全额补助;
(四)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示范项目按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五)获得区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验收:
(一)提出项目申请。项目(不包除东平新城区域内的顺德区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示范工程、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合同能源管理等类型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是建设单位;科研项目、标准编制等类型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是科研单位、编制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
1.《佛山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和相关课题研究申请报告。编制《佛山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应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建技〔2008〕14号)要求进行。相关文件表格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fsjw.gov.cn)上下载;
2.对第四条第一款的建筑节能各类示范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投资明细清单、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
3.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二)申报要求及时间:1.项目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评估和审查;2.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3.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
(三)办理程序:
1.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区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择优扶持,评审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结合项目评审结果,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拟定本年度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九条 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一)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将项目进展报告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设立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受扶持的项目,前期将按照补贴总额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再将剩余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属项目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实施完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验收。
(六)项目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健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制度、施工监理审查监督以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具备完善的监管体系;
2.建设项目大规模推广使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为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推广起到较大带动作用;
3.符合项目申报的内容;
4.按照要求提交示范项目验收资料。
(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前,于每年2月底将上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