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2/1/16 15:38:20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


佛建管〔2011262

 

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基本建设程序,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联合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除东平新城外的顺德区)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必须依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咨询合同。

    2.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及时通知勘察企业按照审查意见书的要求作出修改完善,并书面回复审查机构。

    4.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勘察文件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出具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5.项目审结后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和《勘察文件审查备案表》报送工程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

    2.勘察企业诚信手册;

    3.勘察方案;

    4.工程勘察报告(含文字、图表、照片);

    5.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

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

    五、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变更的,审查机构应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二)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三)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四)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六、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时限:

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并在审查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不含修改回复意见时间)。

    七、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勘察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不合格告知书,一次性全面告知审查不合格原因的事实与依据。勘察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企业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季度汇总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违规违强问题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201131号)执行。

    八、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文件及审查合格书应16份,其中审查机构1份,5份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1份、设计单位1份、施工单位1份、监理单位1份、备案时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份)。

    九、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与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应由同一审查机构承担。各审查机构应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建立勘察文件审查管理档案。

    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勘察文件前置审查项目情况汇总报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诚信记录和扣分。

    十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221起执行。

 

附件:1.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2.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备案表

      3.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咨询合同(范本)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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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


佛建管〔2011262

 

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基本建设程序,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联合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除东平新城外的顺德区)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必须依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咨询合同。

    2.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及时通知勘察企业按照审查意见书的要求作出修改完善,并书面回复审查机构。

    4.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勘察文件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出具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5.项目审结后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和《勘察文件审查备案表》报送工程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

    2.勘察企业诚信手册;

    3.勘察方案;

    4.工程勘察报告(含文字、图表、照片);

    5.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

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

    五、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变更的,审查机构应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二)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三)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四)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六、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时限:

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并在审查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不含修改回复意见时间)。

    七、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勘察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不合格告知书,一次性全面告知审查不合格原因的事实与依据。勘察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企业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季度汇总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违规违强问题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201131号)执行。

    八、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文件及审查合格书应16份,其中审查机构1份,5份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1份、设计单位1份、施工单位1份、监理单位1份、备案时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份)。

    九、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与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应由同一审查机构承担。各审查机构应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建立勘察文件审查管理档案。

    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勘察文件前置审查项目情况汇总报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诚信记录和扣分。

    十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221起执行。

 

附件:1.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2.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备案表

      3.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咨询合同(范本)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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